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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山县应急管理局

来源: 方山县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19-08-11 02:20

第一条 方山县应急管理局是县政府的工作部门,为正科级,加挂方山县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牌子

第二条  县应急管理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县应急管理工作,指导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应对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和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和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贯彻执行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等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编制应急体系建设、安全生产和综合防灾减灾规划,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地方标准,组织编制应急体系建设、安全生产和综合防灾减灾规划并监督实施

(三)指导本县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建立完善事故灾难和自然灾害分级应对制度,组织编制本县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推动应急避难设施建设。

(四)牵头建立本县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系统,负责信息传输渠道的规划和布局,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

(五)组织指导协调本县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综合研判突发事件发展态势并提出应对建议,协助县委、县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重大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六)统一协调指挥本县各类应急专业队伍,建立应急协调联动机制,推进指挥平台对接,衔接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指导本县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开展有关应急救援工作。

(七)统筹本县应急救援力量建设,负责组织消防、森林火灾扑救、抗洪抢险、地震和地质灾害救援、生产安全事故救援等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指导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各乡镇及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

(八)组织指导本县消防管理工作,指导消防监督、火灾预防、火灾扑救等工作。

(九)指导协调本县森林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负责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工作,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工作。

(十)组织协调本县灾害救助工作,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工作,管理、分配县级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

(十一)依法行使本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县政府有关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巡查、考核工作。

(十二)按照分级、属地原则,负责监督管理本县工矿商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依法组织并指导监督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和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煤矿、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本县洗(选)煤厂、配煤、型煤加工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牵头拟订有关安全监督管理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本县煤矿附属洗(选)煤厂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十三)依法组织指导本县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

(十四)开展应急管理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组织参与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的对外救援工作。

(十五)制定本县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装备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县粮食局等部门建立健全应急物资信息平台和调拨制度,在救灾时统一调度。

(十六)负责本县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推广应用和信息化建设工作。

(十七)承担县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的具体工作,负责规划、组织、协调、指导、检查本县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及应急管理的预案、体制、机制和法制建设。承担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县防火安全委员会(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县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的具体工作。

十八)所属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职能全部划归行政机关。

(十)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职能转变。县应急管理局应加强、优化、统筹全县应急能力建设,构建统一领导、权责一致、权威高效的应急能力体系,推动形成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平战结合的应急管理体制。一是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结合,坚持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努力实现从注重灾后救助向注重灾前预防转变,从应对单一灾种向综合减灾转变,从减少灾害损失向减轻灾害风险转变,提高本县应急管理水平和防灾减灾救灾能力,防范化解重特大安全风险。二是坚持以人为本,把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确保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加强应急预案演练,增强全民防灾减灾意识,提升公众知识普及和自救互救技能,切实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三是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生命至上、安全第一,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

(二十)有关职责分工。

与县自然资源局、县水利局、县林业局等部门在自然灾害防救方面的有关职责分工。

(1)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编制全县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指导自然灾害类应急救援;组织协调重大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并按权限作出决定;协助县委、县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重大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编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指导协调相关部门森林和草原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会同县自然资源局、县水利局、县林业局、农业农村局和县气象局等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开展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预警,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负责森林和草原火情监测预警工作,发布森林火险、火灾信息。

(2)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3)县水利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和县内内涝防治规划及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河湖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和本县范围内涝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

(4)县林业局和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防火宣传教育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林区和草原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

(5)必要时,县自然资源局、县水利局、县林业局和县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可以提请县应急管理局,以本县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与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粮食局在县级救灾物资储备方面的有关职责分工。

(1)县应急管理局负责提出县级救灾物资的储备需求和动用决策,组织编制县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会同发展和改革局(县粮食局等部门确定年度购置计划,根据需要下达动用指令。

(2)县粮食局根据县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年度购置计划,负责县级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县应急管理局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

3.与县自然资源局、发展和改革局(县能源局在煤矿安全监督管理方面的职责分工。

(1)县应急管理局(县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县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组织全县煤矿安全监督检查,组织煤矿重特大事故抢险救援工作,负责全县洗(选)煤厂、配煤、型煤加工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牵头拟订有关安全监督管理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全县煤矿附属洗(选)煤厂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对煤炭资源开采过程中超层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的查处。

(3)发展和改革局(县能源局从行业规划、产业政策等方面加强煤炭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在项目核准、初步设计、竣工验收、产能调控等方面预防煤矿超能力生产,防止引发安全事故。承担全县独立洗(选)煤厂、配煤、型煤加工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县应急管理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综合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信息、档案、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重要文稿起草和行政后勤等工作。承担局党组日常工作。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人事、机构编制、外事、队伍建设和离退休等工作。负责本市应急管理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协助开展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工作。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承担局党组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责任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具体工作。

(二)应急指挥中心。承担应急值守、值班等工作,拟订本县事故灾难和自然灾害分级应对制度,发布预警和灾情信息,衔接驻县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建立本县重大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和评估论证机制,承担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工作,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与减灾能力调查评估。统筹本县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组织编制本县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并负责各类应急预案衔接协调,承担预案演练的组织实施和指导监督工作,负责协调、指导应急管理体制机制建设。组织拟订本县地方性消防法规和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指导城镇、农村、森林消防工作规划编制并推进落实,指导消防监督、火灾预防、火灾扑救工作。承担县防火安全委员会(县森林和草原防火指挥部)办公室的具体工作。组织协调本县水旱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协调指导重要河湖和重要水工程实施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工作。组织协调地震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调地震和地质灾害防治相关工作,组织重大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承担县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的具体工作。按规定权限承担本县消防救援队伍人员招录、干部任免和调整等工作。指导应急救援队伍教育训练。指导各区及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负责培训基地建设和管理工作。

(三)安全监督股。负责本县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监督检查相关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承担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和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本县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基础工作,拟订相关行业安全生产规程、标准,依法监督检查相关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程和标准情况,指导监督相关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等工作。负责非煤矿山(含地质勘探、裁决施工)、是由(炼化、成品油管道除外)行业安全生产基础工作,拟订相关行业地方标准,指导监督相关行业企业安全标准,指导监督相关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等工作。承担相关行业安全生产执法工作,依法监督检查相关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负责指导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拟订煤矿安全生产政策及相关标准,编制并组织实施煤矿安全规划,指导煤矿安全基础管理,负责煤矿安全生产指标化考核定级工作。负责煤矿事故统计分析、较大事故督办工作,落实煤矿事故约谈制度。负责煤矿井下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指导煤矿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工作,指导煤矿企业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控和监控,负责组织开展煤矿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和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指导煤矿安全执法工作。落实本县煤矿安全联合执法制度。依法对煤矿违法、违规和违章等行为进行查处。负责全县洗(选)煤厂、配煤、型煤加工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牵头拟订有关安全监督管理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全县煤矿附属洗(选)煤厂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指导煤矿防治水、顶板管理工作,指导煤矿生产技术管理、井下作业人数定员管理工作。负责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和煤矿领导带班管理系统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指导煤矿通风管理和瓦斯、煤尘、煤层自然发火防治工作,指导煤矿开展年度瓦斯等级鉴定(含煤与瓦斯突出鉴定),负责煤矿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煤层气抽采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指导煤矿机电管理工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科技成果推广工作,指导煤矿推进机械化、自动化、信息化和智能化“四化”建设。负责指导煤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指导煤矿矿山救护队的业务工作,协调煤矿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负责事故抢险中急需物资的组织工作,参与煤矿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指导煤矿安全培训工作,负责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及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含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操作资格等的考核工作。

第四条  县应急管理局行政编制6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

第五条  县应急管理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六条  本规定由中共方山县委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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